委員會設置辦法 Committee Guideline

慈濟大學生物醫學全英語學分學程執行委員會設置辦法

111年10月21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執行委員會通過
111年12月2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

第一條 為辦理生物醫學全英語學分學程相關事務,依據「慈濟大學學程設置及修讀辦法」設置「生物醫學全英語學分學程執行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並訂定「慈濟大學生物醫學全英語學分學程執行委員會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規劃本學程內容及運作方式。
二、審查、評核及建議領取「生物醫學全英語學分學程獎學金」資格。

第三條 本委員會成員如下所列:
一、召集人1名:由醫學院院長遴聘本校碩、博士班主任(所長)兼任。
二、執行秘書1名:由召集人邀請本校專任教師1人擔任 。
三、委員7至10名:由召集人推薦本校生物醫學相關教師擔任 。
任期一年。

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,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其指定代理人擔任主席。委員有親自出席會議之義務,如不克出席得委託單位內其他專任教師代理。

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書面會議。

第六條 本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(含)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始得為決議。

第七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。

第八條 本辦法經委員會通過,提交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